法律文件不求人,轻松上网就完成,专业,省钱,保密
 

中国企业赴美必须走好的第一步

返回上一页

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和美国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力,越来越多深谋远虑的中国企业和投资者为拓宽其在美国市场份额和增强其国际竞争力,都尝试在美国设立公司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美国法律规定外国包括外州的公司要在美国某个特定的州做生意,必须要注册,否则会受到税务上的惩罚。有些州法律规定,在商业活动中出现纠纷,没有注册的公司不能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而只能以被告身份应诉。因此采取何种公司组织形式对今后公司的发展壮大和避免不必要法律诉讼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规定,美国的公司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企业和个人可根据公司的规模和需求,公司责任风险的可承担范围,是否需要发行多种股票,是否要避免双重赋税,将来公司是否会计划上市(go public),等等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公司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是美国传统的公司形式,股东(shareholder)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信托公司或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独立于个人的法律组织形式,这种形式将投资风险限制在公司资产范围内,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股东个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公司有C-corporation 和 S-Corporation两类。
C-corporation是美国最普遍的公司形式。公司具有独立性和延续性,当创建人退休或死亡后公司仍可长期发展下去。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金方面相对容易些,可以通过上市公开发售多种类型的股票(stock)来融资。与其他公司形式比较,它最明显的特点是双重纳税。公司不仅要对分配的利润交税,而且股东个人也要交纳个人红利的税款,但公司的亏损却不能让股东个人用来抵减收入。不过,C-cor-poration可将利润不分配,再投入到公司资本中去,让资本留在公司,股东就不必对未分配的利润交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对于留在公司净利润的部分,股东也不用交self-employment tax,这点比其他公司模式优越。因为无论公司的盈利有没有分配,其他公司形式比如合伙制(partnership)企业的合伙人和大多数的有限责任公司(CLL)所有人都必须交纳这笔不轻的self-employment tax。
C-corporation这种形式还有另外的不足之处,即其经营管理必须遵守法定的经营程式和规范,从而增加了经营成本,这对规模较小的公司而言会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经营管理公司,滥用有限责任原则,致使公司独立法人和公司所有者个人混沌不清,美国法院可能会“揭开公司的面纱”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强制股东承担个人责任,使股东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
S-corporation与C-corporation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它们最大的区别在于S-Corporation没有公司层面上的赋税义务,公司的盈利都由股东自己如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样分别自己报个人所得税,尤其在创业阶段,公司的亏损是可以在个人所得税里抵税的。如果公司想把payroll tax降到最低,股东能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S-corpora-tion也许是你最佳选择。
但是S-corporation在股东人数和股本结构上有诸多限制。股东人数不能超过75个,而且它的股东必须是美国公民或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公司也只能发一个类别的股票,不能发行优先股(preferred share)。S-corporation也不能被其他形式的公司所拥有。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可以是一个人的公司,也可以由几个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拥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人或出资人,在法律上不称作股东(shareholder),而是称作为成员(member)。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拥有所有权的形式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一样,他们不持有股票(stock),但是根据投资的比例持有法定权益(interest)。当他们出让份额的时候,所出让的是其拥有的interest,而不是stock。但是有限公司的成员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拥有优先份额或法定权益(preferred ownership interest),正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拥有优先股(preferred share)那样。这种形式既为公司提供了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公司的所有人又可享受合伙制企业的税收待遇,也就是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和自己其他的收入合并按照个人的税率缴税。总的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避免了双重税收,且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和义务完全为公司的债务和义务,其所有人或成员不对这些债务承担超过其出资的个人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和损失的分配方法也比较灵活,不一定要以出资额为依据。另外,有限责任企业的出资人的人数和国籍不限,这点又优越于美国联邦税法中规定的S - Corporation。
其缺点在于如果公司今后有上市的计划,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这种形式就不太合适,因为投资者习惯于购买普通的股票而不是法定权益(Interest),且证券交易委员会也更善于处理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票的发行。此外,LLC在一些政府给予的业主医疗保险税前抵税的优惠(Fringe Benefits)也会不如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制(General Partnership)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伙组成。合伙人之间需要准备一份合伙合同。它的组织管理形式非常灵活,但每个普通合伙人则要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即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可以延伸到合伙人的财产。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一个合伙人若承担了合伙企业的全部责任和债务,有权利向其他合伙人追索。合伙企业无需交纳所得税,但要向IRS递交联邦报税信息表Form 1065。合伙企业的盈亏由各个合伙人自行作为个人收入报税。如果合伙企业是从事贸易或其他生意,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收益还要交self-employment tax。
以上仅是普通法律知识介绍,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建议。您若在组建公司、选择公司组织形式以及在如何规划使你的个人和公司财产最大限度地不受债务影响等方面有具体法律问题,请联系华府联合律师事务所。华府联合律师事务擅长策划设立公司、审阅商业合同、进出口买卖纠纷、商务和职业移民、商标专利的申请和侵权争议的解决及跨国投资纠纷等等。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