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3、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4、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
5、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
6、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
7、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8、企业秘书联系人;
9、代表处的基本信息(包括英文名称、英文地址、电话、传真、手机号码、邮编等);
10、代表处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附印花税),产权方和出租方不一致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
11、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不需要审批的行业不用提供)。
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
设立程序如下:
1、代表处名称核准;
2、工商登记;
3、刻章;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4、办理统计局登记证;
5、办理银行开户许可(您可凭开户许可在您指定的银行开户);
6、办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7、办理首席代表健康证明书(适用于外籍人士任首代);
8、办理首席代表就业证(适用于外籍人士任首代);
9、办理首席代表一年期居留许可;
10、办理海关登记。
1、合资公司中方企业须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并由法人签字;
2、外方投资者以其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时,须提供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及财税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外方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时,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方投资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资、合作合同的附件;
4、外方合法经营者的有效证明,需要提供国外机构的公证和使领馆的认证;对于港澳台,需要提供公证件。(对于国外个人投资者,如果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可以不需要公证和认证)